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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法定反洗钱义务与服务客户之权衡
时间:2020-10-15 点击次数:12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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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3月某券商根据我国反洗钱法及客户身份识别有关规定,开展个人客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并在网站发布《关于开展个人客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的通告》,提示客户在2019年6月1日前完成身份信息更新,逾期未更新或拒不更新的将中止提供金融服务,并提供线上app、线下柜面等渠道供客户更新身份信息。

2019年8月,客户李某发现自身证券账户无法使用,经联系开户券商后得知,是由于没有更新身份信息于2019年7月30日被采取了限制交易等措施。李某认为某券商突然擅自中途违约、侵权,无故冻结十多年老股民李某在该券商处开立的股票交易账户,导致李某的全部股票本金盈亏都无法处置,随时存在无归的风险,李某称某券商对其股票交易账户冻结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承担支付本金、违约金、利息及交通费的责任。后因某券商未解除冻结,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本金、违约金、利息及交通费等共计16万余元,并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一审判决:

经审理,一审法院适用《民法总则》、《证券法》,判决券商立即解除冻结措施,并赔偿客户李某利息损失,自冻结之日起算至解除冻结之日为止,按年利率4.35%以客户冻结之日的账户资产余额为基数计算,共计1456.13元,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均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判决:

上诉人李某,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赔偿经济损失36万余元(含投资本金亏损、违约金、利息、交通费等);上诉人当事券商,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当事券商解除了客户账户的限制措施,恢复了账户功能。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法院认定某券商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其账户采取限制措施符合金融机构操作的流程规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某券商未向李某履行告知义务,而径行对李某的账户采取限制措施有违双方合同约定。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某券商已获知客户的相应身份信息,但对案涉账户的限制措施却仍延续实施数月,其行为再次违反合同约定,存在不当。

2019年8月14日,工作人员远程指导李某更新身份信息,但李某当日拒绝向某券商提供相关信息,法院认为李某应承担拒不提供的后果。

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券商赔偿客户1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实质上是金融机构履行法定反洗钱职责与履行客户服务义务之间的冲突导致的纠纷,一审法院适用了《民法总则》、《证券法》,认定本案某券商冻结李某账户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没有适用《反洗钱法》从而做出判决。而二审法院适用了《合同法》、《反洗钱法》。

《反洗钱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负有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接受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是国家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抓手,有权依法开展客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姓名、十大棋牌软件的联系方式、居住地址、有效证件号码、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事项、委托交易方式等,客户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本案中李某应承担拒不配合的行为后果,二审法院认可了券商对李某账户采取限制措施符合金融机构操作的流程规范,肯定了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二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某券商已向李某履行相应告知义务,而径行对李某的账户采取限制措施有违双方合同约定。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某券商已获知客户的相应身份信息,但对案涉账户的限制措施却仍延续实施数月,二审法院认为某券商再次违反合同约定,存在不当。金融机构作为法定履行反洗钱职责的主力军,需要不折不扣、积极履责,但也应当尽职履行相应义务,遵守合同约定。

(以上内容由红塔期货根据真实案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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