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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提示
时间:2023-08-10 点击次数:13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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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实。

       根据《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客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变更和解除程序。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1、行为人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的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行为人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3、行为人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

       4、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5、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6、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对他人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7、行为人对两个或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8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存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期货交易资金的,或者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双方交易终端信息一致的;

       9、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如有以上情形,请您及时联系我司,填写实际控制关系申报表。实控账户组内客户投机持仓将被合并计算,组内客户互相成交将被交易所视为自成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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